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謝正霞)近日,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,某汽車銷售公司要求二被告償還代償款及逾期利息三萬余元的訴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17年12月,被告張某為償還案外人的融資款,與工行某支行簽訂了《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/抵押合同》,由張某向該支行申請信用卡透支資金57 110元,透支資金被告張某分36個月逐月償還,某汽車銷售公司按雙方約定為其提供保證。后在實際履約過程中,因張某違反有關約定,該支行于2019年7月17日宣告該筆金債務提前到期,并要求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代為清償被告張某的全部債務。原告某汽車銷售公司代被告張某、米某清償后,始終無法取得聯系,故依法訴至法院。
【裁判結果】
沅陵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某汽車銷售公司與被告張某、米某簽訂的《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擔保服務合同》、《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/抵押合同》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為合法有效的合同,依法應受法律保護。故依法判決被告張某、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汽車銷售公司給付代償款23 364.11元及逾期利息13 647元,并自2023年12月12日起,以代償款23 364.11元為基數,按年利率10.95%計算至代償款付清之日為止,某汽車銷售公司有權就被告抵押的車輛以折價或者拍賣、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一項范圍內優先受償。
【法官說法】
擔保是提升債務人信用可信度的一種有效方式,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讓保證人陷入風險。保證人在為他人作保時,應盡量保持聯系,時刻關注主債務人的履約能力。同時,在履行擔保責任后,要在約定或法定時間內盡快行使追償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,若不及時行使,主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抗辯時,擔保人可能要自償“苦果”。
責編:周玉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